第17章 份曝
林子海看了看周圍同學的眼神,然後將目投到了蘇櫻的上。
“蘇櫻同學,我跟你說,林晨就是一個小!”
林子海說道。
“哦?他什麼了?”
蘇櫻疑的問道。
知道林晨不是這樣的人,就是想看看林子海想怎麼說。
林子海誤以為蘇櫻相信了他的話,扭頭看向林晨,眼裡充滿了狠。
“林晨不是我們家傭人的孩子嘛!”
“為了他們好,我家裡讓林晨住在我們林家!”
“可是林晨這個白眼狼,竟然我的服子和鞋子!”
林子海的聲音很大。
他不僅僅要蘇櫻知道林晨是小,還要讓在場的所有同學都知道林晨是小。
林晨聽到林子海的話,差點沒忍住給笑了出來。
若是在林家,林子海這樣的指責自己,林晨或許還會百口難辯。
但是這是在學校,自己上的服還是蘇櫻給自己買的,林子海這樣說,不就相當於說蘇櫻了他的服嘛!
其他同學不知道的況。
聽完林子海的話,全都打量起林晨上的穿著了。
“林晨不至於林子海的服吧?”
“不至於?你知道林晨上穿的那件服多錢嗎?那條子多錢嗎?那雙鞋子多錢嗎?”
“多錢?難道很貴?”
“林晨上的那件服,先前我和朋友逛萬象城的時候看到過,那件服三萬多!”
“你和朋友?你什麼時候有朋友了?”
“這是重點嗎?重點不應該是林晨上的服三萬多?”
“對哦,林晨平時都是穿校服的,鞋子我一直記得是一雙發黃的小白鞋。”
眾人是議論紛紛。
林子海雙手抱在前,居高臨下的說道:
“大家都知道林晨同學是我家裡傭人的孩子!”
“林晨平時穿的都是校服,我想許多同學也都知道!”
“可林晨今天穿的居然是價值幾萬塊錢的服,子還有鞋子!”
“我就說我今早上出門的時候,想穿的這套服怎麼沒有找到,原來是被林晨給走了!”
接著,林子海又歎了一口氣,故作深沉的說道:
“我們家一直對林晨同學還有他爸媽很好。”
“為了不讓林晨同學產生自卑,平時吃飯什麼的,我都讓林晨同學和我們一家人一起吃飯。”
“就算是出去玩,我們也會帶上林晨同學。”
“我爸爸媽媽還有姐姐們,更是把林晨同學當親人一般。”
“可沒想到林晨同學這個白眼狼!”
“平日裡在大家面前裝的乖巧懂事,一副好學生的模樣,卻做出這種狗的事!”
說完,林子海搖了搖頭,眼裡滿是對林晨的“失”。
“林晨同學,你要是沒錢買,我可以送你。”
“但是你沒必要啊!”
“你上穿的服子還有鞋子,加起來都有十萬塊錢了!”
“按照法律規定的話,你至要判三年,並罰金。”
林子海之所以知道,是因為他以前不陷害林晨東西。
在林家的時候,林子海就陷害過好幾次。
要不是林振國和大姐林月明怕曝出來,對林氏集團的票有影響,否則林晨早就被林子海陷害進去了。
林子海對盜東西的法律條文了解,就是因為想將林晨陷害進去。
林晨和蘇櫻臉上表沒什麼波。
林晨自顧自的吃著東西,時不時的還和蘇櫻聊幾句。
“這排骨好吃,你嘗一下。”
林晨夾了一塊排骨放在蘇櫻的碗裡。
“啊?好!”
蘇櫻驚訝的看了一眼林晨,紅著臉低頭吃林晨夾過來的排骨。
至於一旁的林子海和一群看戲的同學,林晨就仿佛沒有看到一般。
被無視的林子海很是惱火。
一拍桌子,怒道:
“林晨!你有沒有聽我剛剛說的話!”
“信不信我現在報警!”
林晨拿了一張紙了自己的,道:
“那你報吧。”
“我沒有手機報不了警,正好你報警把警察過來。”
林子海皺眉,冷笑道:
“你報警做什麼?”
“你個小,難不知道自己東西了,打算報警自首?”
林晨站起來,道:
“那倒不是。”
“你這麼汙蔑我,我要是不報警,那我什麼了?”
“有特殊癖好?還是我是狂?”
林子海後的小弟,指著林晨,道:
“我們老大汙蔑你?”
“你該不會說這服是你自己花錢買的吧?”
“你家裡那麼窮,你也買的起這麼貴的服?”
林晨聞言,一個冷眼掃視了過去。
“我買不起這麼貴的服,難道你就買的起?”
“我……我……”
林子海的小弟被林晨一句話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。
他畢竟還是個學生,沒有像林晨經歷過兩世的人,那麼會懟人。
“我不過是穿的好一點,你就說我是的。”
“林子海,你這是在嫉妒我?”
“憑什麼你能穿好的,我不能穿的?”
“畢竟……我才是林氏集團的大爺,而你只是一個頂替我份的冒牌貨罷了!”
林晨直接把自己的份公布了出來。
都離開林家了,林晨也沒有什麼好顧忌的。
憑什麼要像以前那樣,考慮林子海的?
憑什麼要去聽林振國夫婦的意見?
憑什麼要照顧自己那幾個所謂的“親”姐姐的緒?
自己是林晨!
自己才是真正的林氏集團大爺!
是林氏集團董事長林振國的親生兒子!
是林氏集團總裁林月明的親弟弟!
林晨這話一出,在場所有人,包括蘇櫻都正經了。
“林晨這話什麼意思?”
“他是林氏集團的大爺?林子海是冒牌貨?”
“等等,我捋一捋?!如果林晨是大爺,那林子海是什麼東西?”
“林子海不是東西啊!他是人!”
“林晨是大爺的話,那為什麼之前一直沒說呢?”
“對啊,林子海一直說他是,現在林晨說自己是,好奇怪!”
蘇櫻看向林晨問道:
“林晨,你是林氏集團的大爺?”
林晨點了點頭。
“沒錯!我一直都是!只不過,被某些人佔著我的位置罷了!”
(本章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