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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書中自有顏如聿》第131章 探望權

這天早上,姜芮書如常開車到法院,到了法院外面卻發現堵滿了人,從保安亭到安檢口排了長長的隊伍,很多人等著安檢進法院,為防有人溜進去,法院的保安一字排開站在了口兩側,一副如臨大敵的姿態。

此時,進法院的人已經不,這些人看著年紀都不大,十幾二十歲的模樣,不人拉著橫幅和小旗幟,在外面有一波人似乎并不進去,而是安靜地等待口,好像在等待歡迎誰,晃眼一看還以為是什麼明星應援現場。

“滴滴——”

姜芮書按了按喇叭,旁邊馬上有人走堵在口的小年輕,看打扮他們是一起的,還有組織紀律的。

姜芮書前腳到辦公室,劉一丹后腳也到了,過來跟確定今天工作安排,突然有點小小的激:“姜法,你知道嗎?宋黎宇的名譽侵權案今天要在我們這里開庭!”

“宋黎宇?”姜芮書想了想,恍然,“難怪剛才外面那麼多人。”

“姜法你也是他的?”

“也?”

“我是他的路人。”

姜芮書瞧一眼,“吧?”

“你不覺得他的很稀有嗎?”

“是帥的。”姜芮書道,“不過我不是他的,路人也不是,只是滿大街看到他的廣告,想不知道他都難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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毫無疑問,宋黎宇是這個夏天最紅的藝人,用國家級稀缺資源來形容他的值,就連最喜歡黑他的,也要提一句:除了臉,沒別的本事。

心道,吸宋黎宇的還不如吸秦聿的

不過非要的話,還是更喜歡吸自家大橘的大圓臉。

“不過他深陷同傳聞,現在全網黑,你還呢。”

“等判決我再決定要不要繼續。”劉一丹屬于理智那一撥的路人,不像網上那些聽聞就是雨的網友,雖然宋黎宇同已經差不多實錘了。

“你知道分寸就好,準備開庭吧。”

今天開庭比較早,八點半,姜芮書和兩名陪審員準時到庭。

今天的案子有點特別,原告是一對六十歲的夫婦,被告是他們的前兒媳,有一,離婚時兒歸被告養,原告便是這個孩子的爺爺,由于被告不允許他們探,唯一的兒子出國打工,歸期未定,所以他們的訴訟請求是想要獲得對孩子的探權。

孩子爺爺起訴主張探權很見,因為探權的法定主是孩子父母,不是孩子祖父母,要獲得探權基本都是不養孩子那一方的孩子父親或母親提出。

雙方都沒有請律師,法庭調查只能由姜芮書主導提問,先詢問原告:“原告,你們為什麼要主張探權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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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張素芬,也就是孩子的道:“兒子出國打工,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回來,我們邊沒有別的孩子,只有佳佳這一個孫,可以說是我們唯一的神寄托,可是佳佳媽媽不讓我們去看,所以我們想請求法院能判我們可以探孩子,諒我們空巢老人對天倫之樂的。”

聽到這話,被告冷笑了聲,姜芮書不由側目。

被告沒說話,只是抱著胳膊,冷眼看著原告。

姜芮書卻從雙方的態度中覺到和解不容易,空巢老人是弱勢群,應當多加關,從理上來說孩子爺爺去見孩子是應該支持的,但他們又并非法定探權的主,孩子監護人不讓他們探孩子也是可以的,“孩子出生后,你們是否養過孩子?”

張素芬答道:“孩子從小就跟我們生活在一起,一直到劉娜跟我兒子離婚后,孩子判給才離開我們邊。”說著抹眼淚,“其實當初離婚的時候,我們也想要佳佳的養權的,但法說孩子小,跟著孩子媽媽更好,就把孩子判給了媽媽,以前還讓我們看孩子,誰知道兒子一出國,就不讓我們看孩子了,這不是要我們老命嗎?”

“在這期間,孩子的生活費用是誰支付的?”

“孩子爸爸媽媽,我們老兩口也偶爾補孩子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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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所以孩子爸爸媽媽有能力養孩子,并履行了養義務,是嗎?”

“但孩子平時都是我們照顧的,劉娜和我兒子平時都上班,佳佳是我和老頭子帶大的。”

得到答案,姜芮書心里有了數,轉而問被告,“被告,你為什麼不允許原告探孩子?”

被告劉娜淡淡道:“我再婚了,他們再來探孩子會影響我新家庭的和睦。”

張素芬道:“你再婚就再婚,我們又不會去干擾你的家庭,只是看一看孩子,這有什麼關系?”

劉娜不理,只看著姜芮書,“法律沒有規定孩子爺爺也有探權吧?”

顯然對相關法律有所了解,姜芮書一聽就知道態度堅決,“正常來說是這樣,但爺爺是直系親屬,跟爺爺保持聯系利于的人格長,我不建議你斷開孩子跟直系親屬的關系。”

“所以我不想讓他們見孩子,他們就沒有權利去見孩子?”

老太太聞言頓時急了,搶在姜芮書回答前說道:“我們是佳佳的爺爺,真心疼佳佳,你工作忙不方便的時候我們可以幫忙照顧佳佳,不要你一分一毫,你做什麼不讓我們見佳佳呢?”

劉娜不搭理老太太,只看著姜芮書,“姜法,是這樣嗎?”

姜芮書暗暗嘆了氣,道:“是的。”

“這——”張素芬更急,哀求地看著姜芮書:“法,我們是孩子的爺爺啊,我們也不是要跟搶孩子,我們只是想能看看孩子,法律怎麼就不支持?”

姜芮書無奈,“祖父母雖然是直系親屬,有親屬關系的權利和義務,但祖父母不是法定的探權的主,除非孩子父母去世,或者孩子父母無力養孩子,而你們盡到了養義務,可你們不符合這兩點。而且被告再婚,如果認為你們探孩子會影響到家庭和睦,因此拒絕你們探孩子,這一點也是正當理由。”

事實已經很清楚,姜芮書跟兩名陪審員商量了一會兒,便當庭宣判: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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