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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開局外賣被偷,激活正義系統》150.判決!

“你這是什麼意思,我們犯什麼法律了,你可別在這里給我們扣帽子啊!”

梁炳源站了起來,對著林思敏大聲地呼

“別想著欺負我們讀書,不就是一件很小的事而已嘛,你扯什麼法律啊,你是不是讀書讀傻了呀?”

容笑霞也站起來,叉著腰,在法庭上,放聲地喊著。

呯呯呯!!

大力地敲了敲,“肅靜,在法庭上不要喧嘩,要是你們兩個繼續這樣大喊大的,我會庭警驅逐你們出去,甚至嚴重者,會告多你們一條藐視法庭罪!”

聽到法的說話,梁炳源與容笑霞立刻閉上了自己的,但是那眼神與臉還是充滿著不忿。

面對這兩人的大喊大,林思敏選擇了無視,而是繼續自己的發言——

“我所提的6號視頻文件當中,可以清晰地看到,被告梁大勝在神狀態清醒,有辨別能力的況之下,對我當事人進行污蔑,以撞倒其為理由,索賠巨額醫藥費!”

“你放屁!”

這一次是梁大勝站了起來,大聲呼

呯呯呯!!

再次敲了一下,“再次提醒被告,在并未到你發言的時候,請你保持安靜,不要打斷其他人的發言,同時請注意你的用詞,這里是法庭,不要使用言穢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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鑒于被告并沒有聘請律師的原因,還有對方幾人文化程度較低,所以法理也算是松懈,給了他們很多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機會。

“我的陳述已經說完。”林思敏表達完了自己的訴求之后,便點頭然后坐下。

“被告這邊可以為自己進行辯護。”法提示了一下被告他們這邊。

“剛才他們說我污蔑他們,真是放......”梁大勝頓了頓,想了想剛才法的話,便立刻改口,“真是一派胡言,我那時候都被撞到模模糊糊了,哪里知道誰撞的我呀,我醒過來的第一件事,當然就是抓住那些來扶起我的人,畢竟不是他撞的,干嘛這麼好心扶起我呀!”

“反對!”林思敏站了起來,“在原告方所提的6號與7號的視頻證供當中,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當時被告的神狀態,是于清醒之中,并沒有其所說的那樣,迷迷糊糊!”

“反對有效。”法點頭。

視頻證供他已經看過,確實如同林思敏所說的那樣。

“為什麼可以打斷我的發言,這不對呀,這是藐視法庭呀,快把滾出去呀!”

梁大勝也是活用活現,指著林思敏,對著庭警呼喊著。

:“......”

嘆了一口氣,法無奈地解析說道,“被告,對方律師這是屬于程序反對,并沒有任何問題,庭審繼續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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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下子,到了梁炳源發言,他立刻為自己撇清了關系,“我父親被人撞倒了,我作為兒子的,當然是要為他出頭啦,我不覺得這有什麼問題,也不知道自己為什麼會被告,這明明就是一件很小的事。”

“出頭是沒有問題,但是你以此為理由,對我當事人進行敲詐勒索,扭曲事實進行索賠,那就問題很大了!”

“這可是一件犯法的行為!”

林思敏立刻反駁了梁炳源所謂的簡單小事。

“我什麼時候敲詐勒索了,你可不要說話啊,東西可以吃,話可不能說啊!”

梁炳源也是急了,連忙為自己解釋。

“在我方所提供的9號證供當中,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將這種索賠的行為稱之為買賣,并且有的金額索賠,話語當中更是有威脅分,這是一種十分明顯的勒索行為!”

林思敏提出了其中的論據。

“證供采納。”

點了點頭,如同林思敏所說的那樣,況屬實。

“小敏真是厲害呀,法庭之上,利用自己的專業讓對方無話可說!”方亦春舉起了大拇指,低聲地說道。

“當然,不厲害的話,我們兒子會經常找理自己的事嘛?”李華天也是笑了笑。

“那可不一定,說不定我們的兒子,找不單單是理事這麼簡單呢,呵呵......”方亦春笑著說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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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風:“......”

我就是找林律師理一下這些繁瑣且較真的案件而已,就是這麼簡單,別想太多了,爸媽!

“在我方所提的新證供當中,有涉及到關乎在本案被審期間,被告通過制造惡劣事件對我當事人進行報復,并且威脅我當事人撤銷控訴!”

在審核完了關于之前的控訴之后,林思敏便據提的新證供提出了自己新的控訴,“鑒于被告所做的事質惡劣,對我當事人造極大的困擾,以及影響到我當事人的正常生活,我要求申請管制執行。”

“這婆娘到底在說些什麼呀,為什麼我說起來一套一套的,覺有點不對勁呀!”

容笑霞出了擔憂的神不太懂這些法律什麼的,但是覺到在法庭上,對方對他們這邊的步步急

“切,怕干什麼,我不就是放點老鼠而已嘛,能惡劣到哪里去。”梁炳源還是一臉地不在乎。

“等著法判決吧,大不了就是被他譴責一下而已,這點小事鬧到法庭上來,不就是浪費時間,浪費力嗎,也只有那缺心眼的家伙才會這麼做了。”

梁大勝此時本就沒有意識到事的嚴重,覺得今天來這里只是跑過形式。

“好了,好了,聽判決吧,聽完我還要回去睡覺呢。”梁炳源打了個哈欠。

“被告—梁大勝,在意識清醒,了解事真相的況下,對原告采取威脅、要挾、恫嚇等手段,迫使被害人出財,已經犯法律條例,鑒于被告年紀過大,并且在實際況當中,并未獲得錢財,判獄一個月!”

“被告—容笑霞,伙同其余被告,對被告進行無理索賠,節較輕,判拘留三個月!”

“被告—梁炳源,對原告采取威脅、要挾、恫嚇等手段,迫使被害人出財,已經犯法律條例,并且在事后試圖通過威手段,迫使原告撤回控訴,節較為惡劣,影響較大,判獄半年,即時執行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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